冯骏桓先生:
经查,你于2021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参保人黄秀凤(身份号码:4525241968*******7)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6526.29元(其中,丧葬补助金1020.00元,个账总余额5506.29元)。2021年12月补发丧葬费调整差额60元,即城乡养老丧葬费共1080元。黄秀凤家属已于2021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60192.55元。
我局已于2025年6月6日向你发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1 号 ),但因邮寄无法送达,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冯骏桓于2021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参保人黄秀凤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6526.29元(其中,丧葬补助金1020.00元,个账总余额5506.29元)。2021年12月补发丧葬费调整差额60元,即城乡养老丧葬费共1080元。黄秀凤家属已于2021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60192.55元。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 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丧葬补助金”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 号)第五十条:“丧葬补助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的规定,由于参保人黄秀凤家属已领取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因此当事人冯骏桓申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即丧葬费)1080.00元属于重复领取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规向当事人冯骏桓追回参保人黄秀凤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1080.00元。请当事人冯骏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复领取待遇款项退还到我局以下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鹤山黄秀凤多领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账户
银行账户名 |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开户行 | 邮政储蓄银行 |
银行账号 | 944000010002059515 |
退回金额 | 1080元 |
备注 | 退回鹤山黄秀凤多领待遇 |
逾期不退回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依法启动追回程序。
被告知人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0-893313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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