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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送达参保人彭德祥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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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祥先生:

  经查,我局2023年10月多支付你(彭德祥,身份号码:5112221978********)工伤保险待遇44423.40元。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需退回多领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贰拾叁元肆角(?44423.40元)。我局已于2025年7月14日向你发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166号),但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参保人

  姓名:彭德祥,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

  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新立镇文昌社区居委*组**号,

  银行账号:51122219780828**** ,账户户名:彭德祥,

  开户银行名称:鹤山农商银行。

  多领待遇事实

  参保人彭德祥于2023年9月向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本人工伤待遇,现发现多领工伤待遇44423.40元。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向彭德祥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追回多领工伤待遇44423.40元。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彭德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工伤待遇44423.40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多领待遇的,我局将通知相关银行从彭德祥领取工伤待遇的银行账户中退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退回工伤待遇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名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

农业银行江门分行

银行账号

44370301040298881

退回金额

44423.40元

转账附言

退彭德祥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叶小姐,电话:0750-8933117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