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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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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CXPT274X,法定代表人:颜春燕,住所: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中心宿坳村茶亭磊自编3号、4号)

经查,你公司冒用他人的商品代码。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5〕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5〕51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